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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费使用管理细则

为规范孝感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工作正常开展,进一步发挥管理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作用,依据《孝感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及孝感市破产管理人队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一条 入选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个人管理人为本会的个人会员,会员必须向本会交纳会费。

第二条 依据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在册管理人的考评级别确定会费标准:新入会个人会员暂不收费;新入会单位会员会费10000元/年。

第二章 会费缴纳时间和方式

第三条  会员必须根据会费收取标准按年度向本会缴纳会费,每每年1月底前一次性缴足本年度的会费。

第四条 新入选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理人申请加入本会时,应从接到本会秘书处批准通知后的十五天内交纳当年度会费,批准月份至12月份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缴纳会费,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缴纳会费。

第五条 会费缴纳方式为现金或汇款。

第六条 本会会费收取账户开户信息:

 名:

开户行:

 号:

第三章  会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本会会费的主用开支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党建工作经费;

2、发行内部刊物费用、设立网站等宣传平台费用及日常维护费用;

3、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秘书处工作会议会议及业务研讨会、培训活动;

4、学习、交流及协会开展各类活动的费用;

5、常设机构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办公费用支出;

6、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的税费;

7、协会开展工作所需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八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会费,并依法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九条 本会会费收支、管理、使用及会计核算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收入及时入账,不坐支经费,不设外账,不设小金库。

第十条 本会会员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或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编制管理人名册时落选的,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同意继续缴纳会费的,可保留会员资格,有权参照非入册管理人会员权益继续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或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除名的,或根据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会员资格中止或终止的,其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无故不缴纳当年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并丧失会员权益。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开支在人民币5000元及以下的,由秘书长签批;本会经费开支超过秘书长签批权限的,在人民币10000 元及以下的,由会长签批;重大活动或经费开支在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由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会长签批。

第十四条  协会财务账目由专职会计负责,本会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员的质询和监督,同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会会费收支、管理、使用过程中遇本办法未作规定之情形的,在本会没有修订本办法前,可参照孝感市律师协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4日孝感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应向、孝感市民政局及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备。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孝感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