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孝感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包括英文译名、缩写)孝感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英文名称:XiaoGan Association of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s,缩写:XGAB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孝感市辖区范围内入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以下简称“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个人及其他有志于从事破产管理事务且具备必要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业务能力,致力于服务全体会员;支持会员承办企业清算、破产案件,解决会员在破产管理业务中的困难;代表会员协调各级政府、法院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协助建立健全企业退出、盘活的市场化长效机制,推动市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孝感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和业务指导单位是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协会的住所地位于:湖北峰鼎律师事务所,孝感市北京路51号温馨家园21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会员培训,业务咨询;

(二)整合行业资源,拓展行业业务,加强行业自律;

(三)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参与行规行约制定,配合政府进行行业治理;

(五)协调业内与行业关系;

(六)组织对外交流和合作;

(七)代表全体会员就行业发展中的事务与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财政税收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工作协调;

(八)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协助和服务;

(九)接受重大企业重组和有关破产事务的咨询,并提供意见和建议;

(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其他与破产业务相关事宜。

本协会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许可、审批或备案的,应当先履行相关内部批准程序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明确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孝感市辖区内的自愿从事破产管理业务且入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新的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或个人。

会员因违反人民法院规定被从破产管理人名册中除名的,不再享有本协会会员资格。

本协会设置会员名册,由本协会秘书处保管,并交主管单位备案。会员名册是会员资格的证明,会员享有查阅会员名册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决议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他人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七)决定协会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三)其他决议 ,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半数以上理事会员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大会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但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和罢免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由1/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罢免会长的,2/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三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通过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条 设立了党组织的,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五条 本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团体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第四十三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可启动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罢免程序:

(一)1/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二)1/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1/5以上的会员提议,并提交提议会员签名的提议函。

第四十四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存入本协会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登记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等。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九章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2年5月1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